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

立院三讀 藝術教育法納入評鑑機制

立院三讀 藝術教育法納入評鑑機制

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「藝術教育法」,納入藝術才能班及藝術類課程評鑑機制。新法規定,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,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,得令其減班。

過去藝術類課程經常被主科占用,也有學校浮濫設置藝術才能班來掩蓋能力分班的情況,為避免此現象,新法也增訂規範,未來藝術教育課程若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,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。
 
此外,國民黨立委陳碧涵表示,由於許多第一線教師反映,學校對智慧財產權不夠重視,新法也增訂規範,未來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。

根據新法,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,訂定檢核標準與制度,以保障藝術才能班兼任、代課教師之相關權益;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應補助偏遠及小型學校經費,以降低藝術教育資源落差並充實藝術專長師資不足情形。

https://video.udn.com/news/4106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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